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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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使用该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契约具有稳定性,并非依法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既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即便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幸去世,但是只要租赁合同尚未届满,承租人去世不是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同时不可否认,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其租赁房屋的目的应当并非是为了只提供给自己使用,也应当包括其被扶养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或朋友,虽然其已经去世,但是不能违背其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合同的目的,将合同履行至履行期限届满,由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继续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该房屋。
2、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使用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34条
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子居住权可以继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 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因此不能对其宅基地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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