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什么和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安全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2、合理操作原则。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安全生产法》条款释义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情形的有关人员。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前提,如果离开了这一前提,责任追究将无从谈起。事故是否发生或者是否构成安全事故,国家已有明确的规定。1989年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1991年2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在判定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这就要求,必须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每个单位、每个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对事故责任加以认真分析判断,寻找出真正的事故责任人,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凡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都必须承担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和追究。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律责任种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而且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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