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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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也就是说一方抵押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话,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其次,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另有如下规定:
1、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不管产权登记是否为夫妻两人名字,都不改变夫妻共有的事实;
3、对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单方面作出的处置,都是无效的。
有双方出面。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征信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房产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但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予以区别对待。其
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且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合同无效。其
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将出卖方登记为权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记为权利人,则该合同有效。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对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赔偿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请求赔偿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要求赔偿的范围仅以物质损害赔偿为限,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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