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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徐** 四川-阿坝 抵押担保咨询 2022.08.24 00:39:54 324人阅读

担保合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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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2-08-24 00:40:54 回复

担保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担保合同
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的性质、重要条款(如价格、产品、数量、质量)等认识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订立的合同。产生重大误解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担保合同
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如伪造企业资质、印章等),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第三人实施欺诈,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3.因胁迫订立的担保合同
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4.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担保合同
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急迫需要等状态时,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于己方极为不利)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适用于同时拥有多个监护人而又需要其中一位代为办理相关事务的情况。从内容看,一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该是同一顺位的人。二是协议确定监护人应该经被监护人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该结合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被监护人表达的意愿等综合确定。三是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监护的内容、监护人职责权限、权利、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该条为公证机构通过协议公证介入监护活动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即对于监护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可以探索发挥其中立、公正、公信的优势,依托其与公证有关的财产保管等可从事事务范围,探讨财产托管、监护监督等业务。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合同哪些情形下会被撤销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合同哪些情形下会被撤销
所谓可撤销的担保合同是指,担保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担保合同。可撤销的担保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担保合同,之所以说“相对”,是因为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担保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而在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仲裁机关同意撤销该合同后,该合同无效,且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以下几项: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误解;
(5)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作出以下几种行为,担保权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一)放弃到期债权。
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抵押、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人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放弃其金钱债权,既不影响担保债权,又与担保债权无关。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属可撤销范围。
(二)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响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他自由处分权利,担保权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而担保人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二是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无偿转让担保物。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这种行为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财产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现象,因而不得随意撤销,只有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销;二是买受人具有恶意,即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为了逃避担保债务低价出卖而买受。低价买受是人们的正常心理活动,只要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人低价转让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即为善意买受。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四)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
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严格地讲所撤销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而不适用第74条的规定。
(五)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处理抵押物,将抵押物归担保权人所有,然后抵消相关的债权债务。但是,在同一财产上设有两个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权时,前面的担保权人与抵押人协议由担保权人取得抵押物,而损害后面担保权人利益的,后面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六)《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精神,连带保证人和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有多个普遍债权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担保权人合法利益的,受损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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