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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

吴* 重庆-璧山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8.25 12:53:39 464人阅读

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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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285条)
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刑法286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具有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的功能。所谓采集,是指在数据处理中,对要集中处理的数据进行鉴别、分类和汇总的过程;所谓加工,是指计算机为求解某一问题而进行的数据运算,也叫数据处理;所谓存储,是指将数据保存在某个存储装置中,供以后取用;所谓传输,是指把信息从一个地点发送到另一个地点,而不改变信息内容的过程;所谓检索,是指计算机从文件中找出和选择所需数据的一种运作过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破坏活动有时针对硬件,如某一设备;有时针对软件,如某一数据或程序;有时对硬软件同时进行破坏,比如有些计算机病毒既感染软件,又感染硬件。

2022-08-25 12:54:39 回复

你好。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有概述: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与传统的犯罪形式有着巨大的差别。最明显的是它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远非传统犯罪可望其项背,无论从它危害的深度还是广度来说都是空前的。但是,人类一直津津乐道的法律这堵防火墙,在计算机犯罪这种新式病毒面前,却显得千疮百孔、形同虚设。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打击,建立并完善针对计算机犯罪的完整规范体系是势所必然的。计算机犯罪到目前为止还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这无疑阻碍了人们对计算机犯罪的进一步研究。基于此,笔者试图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进行分析,并对计算机犯罪的构成特征予以探讨。


1、纯正犯与不纯正犯的根本区别是,纯正犯只能由构成犯罪,而不纯正的犯,可以由单纯的构成犯罪,也可以由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构成犯罪。
2、纯正犯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只能由构成的犯罪。例如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即为有法定职责而对职责,不行使解救行为的犯罪。
3、不纯正犯是指即可以由形式实施,也可能由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例如负有监护责任的婴幼儿父母,将婴幼儿置于危险境地,导致其死亡的,则属于不纯正的故意罪。

  
1、纯正犯与不纯正犯的根本区别是,纯正犯只能由构成犯罪,而不纯正的犯,可以由单纯的构成犯罪,也可以由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构成犯罪。  
2、纯正犯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只能由构成的犯罪。例如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即为有法定职责而对职责,不行使解救行为的犯罪。  
3、不纯正犯是指即可以由形式实施,也可能由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例如负有监护责任的婴幼儿父母,将婴幼儿置于危险境地,导致其死亡的,则属于不纯正的故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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