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一、新增、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申请所需以下8项资料。
按相关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0 0 纸质 申请人
2
1、储配站(接收站、储存站、加气站)情况登记表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3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申请人
4
3、各级安全责任人任命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申请人
5
4、燃气设施的报建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申请人
6
5、有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申请人
7
6、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申请人
8
7、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申请人
9
8、企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证明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申请人
10
二、企业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申请所需下列7项资料。
按相关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0 0 纸质 申请人
11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书面申请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1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申请人
13
3、变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涉及人员变更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申请人
14
4、变更人的任命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申请人
15
5、变更人的任职资格文件
涉及人员变更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0 1 纸质 申请人
16
6、变更人的劳动合同
涉及人员变更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申请人
17
7、变更人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涉及人员变更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申请人
18
三、新增、新建、改建、扩建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申请所需下列2项资料
按相关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0 0 纸质 申请人
19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书面申请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20
2、新增、新建、改建、扩建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批准文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0 1 纸质 申请人
21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三份。
3 0 纸质 申请人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阳山县规划市政局公共事业管理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变更;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变更;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韩愈路社会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规划市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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