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以上这些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其余的都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解答如下,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以上这些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其余的都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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