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未办证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受法律保护吗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登记过户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第一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登记过户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应履行的手续,不登记不产生房屋权属的转移物权效力,并不影响买卖房屋合同的效力。
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的两个法律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问题上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非针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条第
(六)项中的规定实际是属我国法律与理论上长期以来受“不登记便无所有权”学说影响的结果。如果机械地按这样的规定执行,有损于交易安全和财产现实占有关系的稳定。而这种“不登记便无所有权”的观念已得到了法律上的矫正。从《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物权法将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结果在法律上进行了区分,即明确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相互的两个行为。房屋买卖最直观的流程应是:当事人达成协议——买卖合同生效——转移标的物之占有——登记——取得权利凭证。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是对转让房屋进行登记的先决条件,是否取得房产证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而登记是确定该物权变动的效力,不登记只产生该房屋买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不排斥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房许可证。 2、违法预售商品房的处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通常没有签订合同,不构成违约,可以申请退款,通过协商解决。
首先,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解决,能协商好即可以退款;
其次,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可以退款的情形,你是否符合;如果没有退房的情形,开发商可以拒绝;
再次,看开发没有违约的情况,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果有,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房款。
如果以上都通不通的话,这个时候违约很难要求退还定金和首付款。还不如继续办理按揭手续
然后转手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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