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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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
一、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
三、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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