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禁止行为,也是从业人员易欺诈客户的行为。尤其是
1、
2、
6、
8、10条。
1、所谓证券欺诈行为,是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目前,证券欺诈中的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其构成主要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为要件,侵权损害赔偿是承担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2、证券欺诈行为一般给受害人造成的是金钱的损失,针对这种损失法律上最有效的补救就是损害赔偿。
3、【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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