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时证券分割,如果公司流通上市,通过证券公司购买股票,离婚时法院可以按市价,或出售,或作价,由夫妻双方分割
如果此股票属于内部股票,没有上市流通,例如公司的股票只能是内部员工持股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另一方非员工享有股权,一般是要求按时市价补偿给另一方比较合理。
总之,无论股票是作为流通股,还是非流动股,法律总会有办法处理该财产,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都可以处理。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文名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主体
主要是单位
主观条件
只能依故意构成
性质
我国犯罪罪名的一种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spang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确定夫妻名下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应当确定用于购买该股票的资金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其次应当确定股票投资婚后是否取得收益。
由于股票的流动性较强,交易频繁,难以从某一支股票的购买时间来确定该股票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也难以从某一次的股票交易中来确定股票投资是否取得收益。因此,离婚诉讼中,一方名下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其投入的资金为准,在婚前投入的资金购买的股票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若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购买股票的,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购买了股票,婚后继续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资金购买股票,且股票已经多次交易的产生混同无法区分其是以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可以按照投入资金的比例确定股票的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spang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即使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其婚后取得的收益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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