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
一、
二、
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A:高级经济师,广州劳动保障局原法规处长,广东白云学院特聘教授、岭南国际集团人力资源管理B)
从证明力上来说,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对买卖合同的证明力较大,而送货单、结算单等交货凭证的证明力相对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较弱。
交货凭证及结算单等系孤证,适用其需结合其他证据,比如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如若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仅提供该项证据而无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话,则法院难以直接买卖合同的成立。
而对于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除非对方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法院就可以据此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在实践中,在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最好能在特定的时间段与对方进行对账,或者待债务确定后向对方发出对账确认单或债权确认收,一旦对方签字或盖章,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在举证方面更加有利。
《收养法》实施前,应当依据我国《收养法》实施前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但如果送养一方没有明确告知接受方让其收养被送养人,并且也未履行相关收养程序,不能据此必然认定被送养人与接受方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还应结合证据和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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