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所提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有哪些?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问题,做以下回复: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有哪些?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解答,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律图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5、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18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18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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