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
股权收购中需要注意的一些行为主要是要提醒我们注意考虑以下几点风险:
1、股权收购中的员工安置行为的妥当性。
实务中因员工安置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导致并购交易个值得案例并非罕见,因此在并购谈判过程中这项内容务必明确。如果创业者看中的目标公司的资产以及业务,而自己的员工团队已经足够,则应要求交易对方,即目标公司原股东妥善处理员工安置事宜,包括协商解除合同或者调离原企业;如果进行并购的目的,不仅是取得资产,同时是取得某一经营团队特别是研发团队或营销团队,则必须要求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承诺留用重要员工,以确保合并的目的能够顺利实现。
2、预防股权收购中的隐形债务的行为。
隐形债务给并购方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并购完成后创业者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目标公司需要继续承受原来的所有债务。因此,在股权并购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做好预防措施。
(1)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进行隐形债务调查核实工作。由于隐形债务往往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得不到反映,因此,并购方欲进行兼并时,一定要以有效的方法核实被并购方的隐形债务问题,常用的方法有:
A、根据两年内的交易记录向原交易对象发送询证函,要求原交易对象对债务问题进行确认,必要时需要实地交易对象。
B、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目标公司的隐形债务问题。
(2)为避免收购方才发现目标公司存在隐形债务或者其他权利瑕疵,收购方可考虑将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保留在收购后一段时间后再行给付,保留股权转让价款起到交易担保金作用,价款比例通常占到交易金额的5%-20%。如并购完成后第三方向目标公司提出了债务主张,则可用预留的并购价款充抵。
3、股权收购付款方式的把握。
在并购过程中,如果交易标的额比较大,收购方处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往往希望交割完成之后再支付股权转让款项,而就交易对方而言,他们却希望尽早获得股权转让款,很多时候双方互不信任,导致谈判陷入僵局。出于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款交由第三方监管的模式。例如共同开立银行账户,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到监管账户之中,当交易完成且先决条件达成后,监管账户中的资产将转移给股权出售方。
4、股权收购中对于竞业限制的要求。
如果创业者实施并购的主要目的是减少竞争对手,则在此情形下,必须要求股权出售方作出竞业限制方面的承诺,即在并购实施之后,股权出售方不得继续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股权收购中要避免以下行为: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收购中要避免以下行为: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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