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信用卡使用注意事项:
1、开通短信及时通功能。
2、利用信用卡在授信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传统功能时,必须注意短信及时通知功能是否已开通,以便银行卡账户消费动态及时掌握。
3、办理银行关联账户自动还款功能。
4、使用信用卡信用额度透支消费必须注意到期还款的日期,尽量采用银行关联账户自动还款功能,以免个人征信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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