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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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对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也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中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即该无效的法律效果追溯至订立之时。即使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合同无效之时,已经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那么无论是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无效的劳动合同为依据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因为劳动力属于消耗品,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更谈不上返还。但劳动关系既已实际发生,即不能因劳动合同的无效而使其定性发生改变,仍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只是此时劳动者提出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基础,乃是法律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于因无效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依前所述共有两种方式,一是劳动者可以就自己付出的劳动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只要企业有实际用工,不管合同有无效力,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在本案中,虽然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所以,冒名顶替工作的行为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但因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归于无效,原告要求被告重新为其安排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你好,关于冒名顶替罪判刑触及的刑法罪名为;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冒名顶替经常涉及到伪证罪以及包庇罪两种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冒名顶替经常涉及到伪证罪以及包庇罪两种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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