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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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将本罪定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锤定音,但直到目前,对于本罪究竟应如何定名更为准确的争议仍然在继续。学者先后对此罪设计的罪名有:非法得利罪、非法所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拥有不能说明之财产罪、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隐瞒巨额财产来源罪、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巨额财产来源非法罪,等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意见是“非法所得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争议:认为应当称为“非法所得罪”的主要理由是:罪名直接来自法定,这同我国绝大多数罪名都来自法条的传统保持了一致;非法所得罪概括了该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使用不特定的手段获取巨额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要害不在于能否说明来源,而在于来源是否合法;非法所得罪罪名的确定形式符合我国立法确立罪名的习惯。在我国刑法中,“以某某论”的句式往往就是立法者对该罪名的表达。而认为应当称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理由是:这个罪名能更准确地反映此种犯罪的特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客观事实存在,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情节不明确;称为“非法所得罪”容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混乱,特别是容易将违法与犯罪混淆,因为一切违反法律规定所得的收益都包括在非法所得中,但并非拥有非法所得行为都构成犯罪。
一、什么叫
(一)的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二)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怎么判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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