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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牵连犯的关系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虽分别有两个故意、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实质上的数罪,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况还是当作一罪处理,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法律依据:
法律上不可以和父亲断绝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是不会因双方口头或者协议断绝就能断绝的。我国法律不保护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也不允许断绝关系。
儿子犯法,由儿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父母不受牵连。但儿子是未成年人,因犯罪导致财产损失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们之间不是收养关系,那么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断绝的,如果父母对子女的犯罪行为没有参与,也不知情,一般来说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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