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若因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错误行政行为受到了精神损害,是可以向其申请相应的行政赔偿得。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也就是说,女方自己未经男方同意打胎,男主能主张精神赔偿吗? 不能,为什么,首先,我国有《妇女权益保障法》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还是不生,是女方的个人权利,生不生,女人说了算,为什么这么规定,我觉得从立法本意上,生育对女人一方是巨大的身体冒险,同时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是生命危险,而这个风险,无法由男方来分担和取代,所以,要公平地保护妇女的权利,把有关个人生死的大事,交由女人来决定吧,这非常讲道理,所以用法律把女性的这个生育权给固定下来,另外,在实践操作当中,我国婚姻解释三第九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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