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合同法》,判断是否属于逆向派遣等违法的派遣活动,主要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判断。
第
一,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是自愿的,是否受到了“用工单位”的胁迫。如果劳动者被迫签订此种合同,则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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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假派遣。如工作岗位、工作待遇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与原来相比没有什么变化、工作证件也是“用工单位”所签发等,均可推论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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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工作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人是否就是“用工单位”等。逆向派遣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劳动者能够证明其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但由于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导致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1、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的认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2、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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