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权、委托权、质证权、回避权、变更诉讼请求权、申请保全权等权利。
2、《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因此,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被告类似。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但却不相同、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在诉讼中的权利,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关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该案形成两种意见,倾向性意见是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应裁定不予受理;少数意见认为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应依法予以受理。
倾向性意见的主要理由是,
首先,起诉人所述“利益正遭受损害”,并不具体指向是何种利益、正在遭受什么样的损害?属于表述的事实不明;
其次,不能说明工商局未对A公司行为及时作出处理与起诉人所述“利益正遭受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即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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