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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斡旋受贿都是些什么,有什么区别呢

干** 甘肃-嘉峪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9.29 17:11:05 8人阅读

最近一个同事因介绍贿赂被抓了,想知道实际上介绍贿赂斡旋受贿是什么呢,两个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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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8条是斡旋受贿,定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同:针对的对象类似于民法中的“居间人”。
  不同:
  
(1)斡旋受贿需要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介绍贿赂不要求介绍贿赂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也不限,只需受托人构成受贿罪而介绍人也才可能被定罪(情节严重);
  
(2)犯罪主体,前者要求是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斡旋受贿一般是上级收了好处,利用职权要求下级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则是为行贿人法律 教育网原创和受贿人牵线,一般是介绍人认识行贿受贿双方,而行贿受贿双方互不认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利于检察机关在介绍人一方取得人证证实受贿行为。以上便是对介绍贿赂和斡旋受贿罪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的回答。

您好!所谓(斡旋)罪,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它具有如下成立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即,属于代表国家从事某种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行为人利用了自己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3项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三,行为人通过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为请托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四,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

五,行为人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的故意,否则,应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构成刑法第385条罪的共同犯罪。所谓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根据最高人民1999年9月16日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7项的规定,是指在行贿人与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具有如下成立条件:

一,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在客观上表现为在行贿者与者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

三,者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的故意,否则,如果者主观上对于之事毫不知情,则其不构成罪,则仅是介绍贿赂者可能单独构成(斡旋)罪或者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罪。根据以上不同成立条件,对于两者应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区分: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介绍贿赂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斡旋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某种公务的人,只有这种人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客观表现不同,介绍贿赂是在行贿者与者之间进行沟通、引见、撮合、斡旋,使得行贿得以实现的中介行为,行为人在这种沟通撮合中没有利用依法从事公务的职权或者地位来影响人,否则,应构成斡旋罪;而斡旋则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再次,介绍贿赂者一般不占有或小部分占有贿赂款物,因为贿赂款物主要由者收取,而斡旋者一般完全占有贿赂款物,因为斡旋罪的成立条件之
一,就是斡旋者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的故意,被利用者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不明知。以上仅是从应然角度提出一些区分标准,因为,既然刑法中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和斡旋罪,则两者的构成要件应当有所不同,否则,就是同一犯罪而非不同犯罪了,故应从理论上归纳总结出两罪的不同特征。不过,实际上,这种区分标准很难有效,因为从共犯理论来讲,介绍贿赂行为其实既是行贿者的帮助犯,又是者的帮助犯,正如一媒婆介绍一男一女重婚,其既是男人的帮助犯又是女人的帮助犯一样。如果非要提出两罪的区分标准,则只有一个标准才是可行的,即,如果行为人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之间形成了共同的故意,则是介绍贿赂罪,如果行为人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的故意,则是斡旋罪或者利用影响力罪。两者的量刑标准和罪的一样,根据《》第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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