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相伴而生的,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通常表现为实际出资人邀请若干人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出资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去履行,的管理也不参与;但个别情况下,表现为名义股东参与的管理,但要把分到股息红利,转给实际出资人,有的实际出资人甚至连名义股东都不是,而是幕后指挥,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与挂名股东相对应,该实际出资人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隐名股东。
一、在处理因的交易行为等外部行为而引起的有债权人等第三人介入的股东资格争议时,以工商登记为准来确认股东资格。
二、在处理内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对抗显名股东。
三、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情形,不具有法人资格,隐名股东及挂名股东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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