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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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如:人民、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两者之间的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人民、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而不能直接称为诉讼主体。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4、但是,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你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足以证明你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对于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如果发生争议诉至,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权利如何保护、义务由谁承担则成为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特别是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开始施行,在涉及处理个体工商户的纠纷过程中,如何确定其诉讼主体就成为争议焦点。
结合相关规定及法理,本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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