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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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应得到优先考虑。案情:女方王某某与男方邓某某结婚后生育女儿A,现年3周岁。生育子女后,经两人商量决定,王某某去作了绝育手术。谁知好景不长,王某某与邓某某因种种原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双方都想要小孩,且协商不成。王某某打算向,要求判决其与邓某某离婚,并以已经作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抚养女儿,由邓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其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得到支持吗法律分析: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即使离婚,无论从感情方面还是法律层面,父母仍有义务抚养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本着自愿、照顾子女的原则出发,就抚养权、抚养费的支付、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所以,王某某以其已经作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抚养女儿是有法律依据的,会优先考虑将女儿给王某某抚养。且王某某已经无法再生育子女,在情感上,比邓某某更迫切需要女儿在身边。在其它条件(经济条件、成长环境等)相关无几的情况下,应依法判决由王某某抚养女儿。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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