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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王** 广东-揭阳 办案流程咨询 2022.09.17 20:52:17 435人阅读

哪些情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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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022-09-17 20:53:17 回复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1、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在符合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且不属于
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即可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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