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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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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能反悔吗

龙* 山东-潍坊 财产分割咨询 2022.09.18 18:02:17 470人阅读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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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况简要分析。
1、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2、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离婚协议中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
法律规定,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没有上属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约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随便进行变更。
3、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男女双方都反悔。将房产约定给子女后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都反悔,并对房产权属重新进行了约定。根据《民法典》,因为未将子女的产权记载于登记簿,只是产生合同效力,未产生物权效力,离婚协议只对协议中俩人产生限制作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发生效力,如果需要进行房屋登记,按照新协议办理即可。
4、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男女一方反悔。一方反悔要求将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约定,另一方不同意,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进行变更。

2022-09-18 18:04:17 回复

夫妻双方离婚时,有时双方为考虑子女成长,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往往双方约定将房产转移至子女名下,但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夫妻对约定内容进行更改或者反悔,能否对约定的房屋产权进行撤销或者更正呢?
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可以看出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离婚协议中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知,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没有上属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约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随便进行变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直接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不愿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如果至能否得到的支持能否要求反悔的一方强制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可以得到的支持。关于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能否反悔的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具有身份关系,该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应适用合同法,而婚姻法并不否定这种约定的合法性。鉴于夫妻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对房产的处分行为亦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的规定,针对这类案件的诉讼,如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种观点的结论是:不能反悔。  也有人认为:离婚协议的主体虽然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夫妻,该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但协议有关财产的处分系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由约定,在婚姻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受合同法调整。鉴于此,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在法律性质上来说,应当是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在房产过户之前都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有二点除外:

一,经过公证的协议不可撤销;

二,即使是公证过的协议,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此时赠与人已经完成了财产的权利转移,即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此时的赠与一般不可撤销。因此,这种观点的结论是:在房屋过户之前可以反悔,但需夫妻双方同意;过户之后不能反悔。  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单独分割出来,应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而从本质来讲,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协议,因此不能适用《婚姻法》来调整。  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房产送给子女所有,正是房屋所有权人自由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该处分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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