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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事故的法医学鉴定包含哪些要点

唐** 湖南-怀化 医疗事故鉴定咨询 2022.09.18 21:44:04 423人阅读

医疗纠纷与事故的法医学鉴定包含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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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的正确判定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医疗损害的法医学鉴定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法医学活体或尸体检验,对医疗纠纷与事故所涉及的病人的伤残或功能障碍原因及其程度进行科学判断,对医疗事故中死亡病人的死亡原因作出科学分析。结合医疗纠纷与事故的调查访问、现场勘验,对分析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有何过失、过失属于何种性质,发生的过失是否为引起伤列、功能障碍的原因及其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向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发表意见。
4、医疗纠纷与医疗损害的法医学鉴定,属于自行鉴定或司法鉴定,由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决定进行,由公、检、法、司、卫等系统的法医鉴定机构组织承担,出具的鉴定结论是为当事人自选协商解决纠纷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服务。因此不同于行政鉴定。

2022-09-18 21:45:04 回复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中华医学会,它在必要时,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启动上,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请。应注意,各医学会是否只能对本行政区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法无明文。我们认为由于专家等人员依法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而且,特殊情况下,依鉴定需要,专家鉴定组人员可以从其他辖区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所以,医学会不应跨行政区进行鉴定。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显然,这一规定将医疗事故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患者人身损害”。
新条例在扩大医疗事故范围的同时,还对事故的等级划分规定作了变更。新条例则将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为四级。显然,原来为二级事故的“严重残废”被提升为一级。由于事故等级是衡量赔偿标准和确定赔偿数额最重要的依据。因此,新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实际上提高了事故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标准。
同时,条例规定了6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特殊情形,其中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事件。专家指出,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天然的风险,将所有的患者死亡或者伤残的后果全部归咎于医疗机构有失偏颇。因此,新条例的规定,将减少患者向医疗机构无理取闹的情形,有助于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
此外,新条例还废除了原有办法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不合理做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
(四)至
(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包含什么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流程
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
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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