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侵权的事实确定后,如果其有自己的财产,则将其自己的财产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其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则须进一步考虑监护人是否对被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考虑监护人责任归则原则的细微处。此为监护人责任的“补充责任”或“替代责任”。
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客观上能够尽到的监护责任,尽管被监护人侵权的事实存在,监护人也不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监护人责任还建立在被监护人“有过错”的基础上。在民事诉讼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的证明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如果其证明不了已尽到监护责任,则推定其未尽到或未尽到全部监护责任,故“监护人替代(补充)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在监护人和被侵害人均无过错、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系被监护人而各自的监护人均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场合,则,“监护人替代(补充)责任归责原则”是“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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