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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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组成部分,其环境和教育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残缺家庭型。由于家庭的变故和父母不和睦,使青少年得不到完整的家庭温暖和教育,出现自暴自弃,而感染恶习走上犯罪道路;二是不良家庭型,包括对青少年的过分溺爱,一味的娇惯放纵,和简单的粗暴型教育,以打骂为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及父母对自身素质要求不高,经常酗酒、赌博,表率作用不好等,都会使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出现偏差,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因素
目前,学校对青少年在校生的教育及管理等工作中也存在着失误和缺失,在某些情况下成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现在大部分学校仍秉承分数至上的传统思维模式,忽略了全面的素质教育。部分教师在教学工作、日常教学事务中也表现出偏袒优等生,忽视甚至歧视学习成绩落后的学生,尤其是“双差生”。结果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逃学甚至退学,到处滋事生非,发泄其内心的不平等压抑,极易走向暴力犯罪。且由于升学考试制度的导向,青少年成长中必要的法制、生理、心理课程和教育没有落实,一些学生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没有明确的是非观,可能一时冲动走上犯罪。
(三)社会因素
暴力文化已经成为现代文化生活中部分成年人不可缺少的文化享受,虽然我国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中都一律禁止孩子接触暴力文化,但在现实中却基本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性规定,在影视文学作品、音像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中,青少年可以十分方便地接触到暴力场面。现在青少年玩的游戏是《反恐精英》,看的电影是《杀人游戏》,最爱说的话是“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嘛”,行走在“江湖”的古惑仔是他们的偶像,许多青少年正是在流行文化的指引下,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青少年自身因素
大多未成年人,生长在独生子女家庭,受父母的过分溺爱和放任,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以致唯我独尊、任性妄为。他们自尊心强,有强烈的表现欲,争强好胜,不易受外界拘束,对别人的评价极为敏感,喜欢和别人攀比,有强烈的好胜心,做出成绩时自高自大,产生较强的虚荣心;失败时则灰心丧气,易自卑,自暴自弃。同时他们又渴望成熟,不受现实羁绊,但是由于受自身知识及社会经验匮乏的局限,他们又容易盲目蛮干,缺乏自控力。因而在外界诱惑刺激下,无力用正确的道德观法制观调控自己。因此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多呈盲目性、情绪性特征。如:古某、熊某、周某等8名十六七岁的青年辍学在家经常聚在一块玩,后商议到中学旁边抢学生的钱,共作案5次。当我院干警讯问犯罪嫌疑人案发经过时,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只是在旁边望风,不能算犯罪。可见这几名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之淡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就其词义而言。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概念,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其理由在于。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故而指出。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有学者提出。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笔者对此予以赞同,“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从实证的角度,13。这种定义。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青少年犯罪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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