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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肖* 四川-绵阳 彩礼咨询 2022.09.21 22:36:46 307人阅读

彩礼返还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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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退还协议书只要符合协议书法定条件的就有法律效力。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彩礼退还协议书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2-09-21 22:37:46 回复

对于婚前收受彩礼离婚返还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收受彩礼离婚要不要返还
[案情]
2007年元月,程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相识,双方于2007年2月按村习俗举行了婚礼,程某收受了李某彩礼30000元,并于次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在一起生活了一星期,便一同前往温州打工,途中程某不辞而别,从此与李某失去联系(后查明程某一人外出经商,并亏损40000余元)。2007年7月李某向提讼要求与程某离婚,并要求程某返还彩礼30000元。另查李某家中经济条件较好。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程某是否应返还彩礼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
意见
一:程某应当酌情返还婚前收受的彩礼。因为程某与李某结婚时间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意见
二: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必须具有法定情形才需求返还,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程某婚前收的彩礼不予返还。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程某给付李某15000元。
[评析]
本案中程某与李某已登记结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虽说只有一星期,另外李家中条件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已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相抵触,故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为准。因此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具有法定的返还情形,依法不需返还。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仍应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程某与李某结婚后彩礼便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程某后经商亏损属个人行为,李某并不知情,其亏损只能由程某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也与李某无关,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案情结果] 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必须具有法定情形才需求返还,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程某婚前收的彩礼不予返还。但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程某给付李某15000元。

对于彩礼返还协议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
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在普通理解中,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2、双方签订彩礼返还协议后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如何认定该彩礼返还协议的效力?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往往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进行多次协商,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会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双方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协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在签订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双方签订彩礼返还协议后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案件,亦应按上述规定处理。这对于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
3、离婚后婚前彩礼符合条件才返还
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
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不支持返还彩礼。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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