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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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913*****
犯罪嫌疑人:郑**,女,身份证编号:34213019780*******,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7*******。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
所有账单及13238元发票、“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发票;2010年2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路派出所
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3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分局: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单位”)在对原CEO×××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现×××在任期间通过报销虚假票据、伙同其配偶支取公司巨额资金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巨额财产,严重侵害本单位利益,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具体报告如下:
一、犯罪行为描述
1、×××利用职权且未提交任何凭证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153,936.90元据为己有。
2、×××利用职权凭其配偶机票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31,535.00元据为己有。
3、×××利用职权以向其配偶支付劳务费(并未提供劳务)的方式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45,000.00元据为己有。
4、×××利用职权通过提交虚假票据的方式从本单位支取626,355.56元据为己有。
二、法律依据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
三、定性分析
1、×××利用其CEO职务掌管本单位报销审批权等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累计支取本单位资金高达856,827.46元,远远超过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立案侦查之数额起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启动侦查程序。
2、×××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巨额财产犯罪证据确凿(见附件审计报告及虚假报销单据、支付记录),手段恶劣,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3、 ×××的犯罪行为使得其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公安司法机关可依法并处没收其财产。
四、量刑建议
×××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10万元之“数额巨大”起点,应当选择5年作为起点刑;在此基础上,按照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的标准计算,×××应判处的基准刑为:5年+6.3年(75个月)=11.3年。
鉴于×××犯罪后拒绝退还非法所得、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情节,在上述基准刑的基础上可提高10%-30%的刑期,×××造成本单位3000万财产去向不明,酌情应提高30%基准刑:11.3×130%=14.7年,因此,本单位建议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限制减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致
公安局 ×××× 分局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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