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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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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继子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吗

王** 广东-惠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2.09.23 14:06:38 463人阅读

继父与继子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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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继父与继子是没有抚养义务的
2.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
(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
3.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相同。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5.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022-09-23 14:08:38 回复

你好,关于继父与继子抚养义务有何具体规定有如下回答答案:要看该成年继子女是否曾与继父母形成过“抚养关系”。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法律释义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三、具体阐述
1、“形成抚养关系”的意思
“形成抚养关系”的具体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一般认为是指,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虽未共同生活但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且上述两情况均持续了较长的合理时间。
2、成年继子女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依据上述规定和阐述,若成年继子女在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则负有赡养义务;若成年继子女未于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形成过抚养关系,则不负有赡养义务。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统一认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定标准,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提出过认定标准,即需符合以下情形:
(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
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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