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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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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是农村的留守儿童,近期他的监护人有一点事情,不能照顾他,所以咨询一下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的责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全力做好留守儿童学习、生活、思想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临时监护人的教育引导作用,深入推进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进留守儿童幸福快乐成长,结合我县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实际,特制定此责任书。 这就是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的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姓名应该填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谁平时负责照看留守儿童的就写谁的名字。但留守儿童的父母的监护权是一直都在的,只是父母是因为生活工作的这些原因没办法实际监护儿童的,一般就有平时监护留守儿童的这些人承担起监护职责。《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是哪个问题解答如下,只要留守儿童的父母还在,他们的监护权都不会被改变,但如果父母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们是有权利将他们的孩子托管他人的,而受托管人就对被托管的孩子有监督、管教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按照相关规定,没有委托监护人一说,其监护人应为临时或指定监护人,没有委托监护人的规定,如果临时委托他人看护,没有过错的,仍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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