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董事提名
1、非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董事会提名:由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股东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监事提名
1、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1)监事会提名:由现任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股东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
(三)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四)将投票选举的新董事会成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公示期结束,进行任命。
1、《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决议只有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无效;在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以及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况下,经认定后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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