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好,你咨询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怎么处罚,根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三性存疑。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第48条规定,鉴定书应该包含《受理鉴定检材清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鉴定过程中生成的照片、文档、图表等其它材料。上述材料是对检材来源合法性、关联性的最重要的连接点,如缺乏,怎能够证明鉴定机构所鉴定光盘记载的内容,就是侦查机关远程勘察所下载的淫秽视频呢?
其次,该鉴定书未详细说明鉴定的方法及过程,意见概括而笼统,缺乏论证过程,其真实性和证明力难以使人信服。故三性存疑。
二、一审认定上诉人系从犯、初犯,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判处上诉人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量刑过重。
首先,本案犯意由其他被告人产生,上诉人受雇参与,处被支配地位。根据侦查笔录,其他被告人建了社交群,上传淫秽视频后,再通过聊天,将上诉人雇佣,分配其拉网友的工作。上诉人对于其他如群的组建与解散、淫秽视频的上传与删除、网友会员的进与出、利益分成的多与少、各管理员的行为及权限等都不能决策与管理,参与程度不深。
其次,上诉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在上诉人没有进社交群之前,该组织已经成立。另外,上诉人对视频的内容不可控、对上传数量不可控、对危害后果不可控。再根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三个涉案群里网友共计1688名,即使认定上诉人拉网友280余名的证据充分,相比1688名网友来说,数量也是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上诉人也仅超过构罪起点,所以作用较小。
再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规定,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从犯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坦白罪行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有退赃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故上诉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最后,上诉人的丈夫是残疾人,又系三个孩子的母亲,还有年迈的父母已丧夫劳动能力,是低保户,家庭急需上诉人照料。减轻处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与刑罚目的相悖,故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区别:目的当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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