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记名提单不背书能转让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不记名提单不背书是可以转让的。不记名提单的使用规定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又称来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恶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不记名提单正面内容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不记名提单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1
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背书体系说明
1、持票人依背书形式连续所取得的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的性质,既不同于大陆法上票据持票人享有的合法持票人资格,也不同于英美法上受让不真实背书者及以后所有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地位。
2、受让不真实背书的持票人,虽可取得票据权利,但须经过举证程序,以此为不真实背书的发生设置第一道障碍,同时也维护了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如若持票人即为伪造背书者本人,量他也不敢举证。
3、从理论上说,付款请求权,特别是对银行的付款请求权,是实现票据权利的最有效方式和途径;受限制的付款请求权,则增加了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费用与时间成本。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票据实务中大量使用的银行汇票,兑付行属票据法上的代理付款人,付款人即出票人,银行本票的情况也如此;商业承兑汇票在很多场合,也是由付款人或承兑人自己出票。在这些场合,追索权已经吸收了付款请求权,只要持票人的追索权得以实现,受限制的付款请求权对其影响是微乎甚微的。真正由此受到实际影响的,也可能只是银行承兑汇票和支票的持有者。
您好,关于不记名提单不背书可以转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不记名提单不背书是可以转让的。不记名提单的使用规定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又称来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恶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不记名提单正面内容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不记名提单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1
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背书体系说明
1、持票人依背书形式连续所取得的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的性质,既不同于大陆法上票据持票人享有的合法持票人资格,也不同于英美法上受让不真实背书者及以后所有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地位。
2、受让不真实背书的持票人,虽可取得票据权利,但须经过举证程序,以此为不真实背书的发生设置第一道障碍,同时也维护了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如若持票人即为伪造背书者本人,量他也不敢举证。
3、从理论上说,付款请求权,特别是对银行的付款请求权,是实现票据权利的最有效方式和途径;受限制的付款请求权,则增加了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费用与时间成本。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票据实务中大量使用的银行汇票,兑付行属票据法上的代理付款人,付款人即出票人,银行本票的情况也如此;商业承兑汇票在很多场合,也是由付款人或承兑人自己出票。在这些场合,追索权已经吸收了付款请求权,只要持票人的追索权得以实现,受限制的付款请求权对其影响是微乎甚微的。真正由此受到实际影响的,也可能只是银行承兑汇票和支票的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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