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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提租补贴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钟* 黑龙江-伊春 房屋买卖咨询 2017.10.05 19:37:39 3982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在准备司法考试,请问住房提租补贴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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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局《安居工程规划》有关规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提租补贴按职工上年末月工资的3%发放。在职人员提租补贴计发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费作为基数计发。
每个省的住房补贴政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故缴纳住房补贴人员应当根据自己所在城市具体查看当地住房补贴政策。
根据2013年8月1日执行的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文件精神第四条第(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已经不允许发放住房提租补贴了。

2017-10-05 19:4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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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提租补贴,是指房改前,对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因租金提高而由单位给予的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根据2013年8月1日执行的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文件精神已经取消住房提租补贴。
以上是关于住房提租补贴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的解答。

2017-10-05 19:39:39 回复

(您计算完只需要提供税前人均多少既可),以便为您做答,其次,是几几年离婚的,还有该房屋面积是多少,户口本上的日期为答您提问,还特意学习了一次,是几几年几月几日迁入该地。2、关于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上所写房屋所有权归属是否为申请人,现在有无工作,有工作请提供税前收入(包括公积金和社保)。以下几个条件请您提供一下,以便判断您是否能够申请。1,无工作是否有失业证。(指的是卖的那套,公企产就写计租面积,私产写建筑面积既可)3、申请人和申请人户口本上一共成员为几人(直系亲属)、申请人所在的户口本

对于住房补贴怎么的提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住房的补贴资金的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对于要如何提取住房补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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