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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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证 要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本案中,黄某不识字,其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缺少上述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视为无效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本案中遗嘱由大陈代书打印形成,而大陈又是继承人身份;3位见证人仅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所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该认定为无效遗嘱。
代书遗嘱应满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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