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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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 窝藏罪与包庇罪是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之中的选择性罪名。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罪是指为犯罪行为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行为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其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包庇罪呢是指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罪本质是使犯罪嫌疑人不被抓捕,对抗的是侦查权,使案件“悬而未决” 包庇罪本质是使犯罪嫌疑人不再被定罪受罚,欺骗的是审判权,使案件错误“了结”。
2000年2月份,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二码头发生一起因感情纠纷而的恶性案件,鱼洞独龙村的肖刚持刀将受害人李某杀害后逃跑,在逃窜过程中,其亲属李某某等6人在明知其杀了人的情况下先后为其资助钱财、衣物和隐匿凶器,后被巴南区公安分局一一抓获,并以窝藏罪向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提捕移诉,后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窝藏罪向巴南区人民提起公诉,巴南区人民对此案提出了质疑,认为:肖刚杀害李某的事实因李某已死亡,肖刚在逃而无法认定肖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当时肖杀害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行为,那么肖就可能是无罪的人,因而不能构成李某某等6人的窝藏对象。为慎重起见,建议将案件撤回。我们认为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我国刑法学界的大多数学者认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如果不是犯罪的人,是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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