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零售劳保商品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上述规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劳保专用部分除外,也就是说,劳保专用部分是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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