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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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们之间签订的分居协议的效力。如果此分居协议是您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此前提下,如果您们对分居四个月的双方收入如何支配已经做了约定,就应依照约定处理;相反,如果对此没有约定,则在您们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关于女方在您们分居期间买房子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也同样与您们的分居协议有关。因为女方的首付款是借款,所以,如果您们已经在分居协议中将个人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且以后的房贷也由个人来支付而不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的,那么这套房子就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当然所有借款也成为女方的个人债务。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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