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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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非法同居财产分割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应根据照顾无过错
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非法同居者分割财产时,通常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和估算。
确定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明确每一项财产的产权。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通常会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是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解决,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其它财产的处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合理分割财产。
产权有时并非反映财产的实际状态,分割财产时更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处理。
您好,不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另行的案由一般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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