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人民应当通知没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中能怎么追加被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中漏列的被告,人民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与该案件的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该条的规定与《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
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可否增加诉讼请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案件中并没有专门规定能否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但是根据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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