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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质押应是什么

胡* 黑龙江-哈尔滨 抵押担保咨询 2022.10.11 09:29:01 302人阅读

保证金账户质押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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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金账户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在金融机构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或者出质人以其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在担保财产确定时以保证金账户里的担保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保证金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
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共分3款规定了保证金账户质押。该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规定:“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在第一款,作为一种质押法律关系核心的质权,其基本的担保构成要件是不会变的,如果变了,就不叫质权了。

2022-10-11 09:31:01 回复

银行账户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银行账户所表彰的财产权利为标的向债权人出质以担保其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债权人依此担保方式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即为账户质权。
  银行账户是一个会计概念,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具有价值的是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因此银行账户质押的实质是以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作为质押。
  但由于账产资金是流动的,不具有特定性,而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承认浮动担保制度,同时银行对账户资金的监管力度比较有限,不能进行支配,所以也不符合担保标的物特定性的要求。
因此,从质押物的角度来讲,银行账户质押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一种质押方式。


一、哪些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为此,各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国家的立法,都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要求,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的支持。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因此,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银行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
二、应收账款质押有什么法律效力应收账款质押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一旦质权人发现出质人有恶意放弃、减免、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情况发生,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不适当行为。


1.股权质押流程:
了解股权融资标准(准确定位本企业是否可以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填写申请表发email初审
通过初审企业提供所需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企业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
终审估价。
签订合同、协议缴费及挂牌融资。
2.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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