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原告或 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法我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 行政主体的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本文主要介绍行政诉讼的五个特征。
1、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2、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均不属于外国组织。
3、涉外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并经过审理作出的行政案件;
二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协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的行政案件。
4、涉外行政诉讼有如下五个特征:
1).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 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 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2).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3).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5).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您好,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1.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
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国籍不明人以及外国企业、外国组织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是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但考虑到这三个地区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可以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构成涉外行政诉讼除主体的涉外因素外,还必须具备:
第
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的国家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
第
二,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在我国进行的行政诉讼。
(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
(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相互对等。
(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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