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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哪些情形分别处理

邱** 湖北-武汉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2.10.15 12:17:11 362人阅读

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哪些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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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2022-10-15 12:19:11 回复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4、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防卫不适时,分为以下两种:
1、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之前,由于合法权益尚未处于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或侵害之下,一般不允许实施防卫行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的实行行为尚未着手,但是由于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并且其在预备阶段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从而形成了防卫的紧迫感,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不能进行防卫行为,而只能做好一定的防范措施。
2、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后,对侵害人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以下几种情形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由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使其停止的问题,因而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一种带有报复性特点的私力救助行为。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其他公民。不管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都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对于动物的侵害,如果是作为犯罪工具被人驱使的,将动物打死打伤,属于正当防卫。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能来自侵害者。因此,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则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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