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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购销合同执行过程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虚假受托支付”现象日益突出,其风险隐患及原因值得分析和关注。企业办理“虚假受托支付”贷款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编造虚假购销合同。贷款人与利益相关企业编造虚假合同用以证明贷款用途,此类交易合同大多简单雷同,条款简易,有悖于商业常理,且无法提供相关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真实性存疑。
二、关联企业间虚构关联交易。借款人利用关联企业虚构关联交易,签订的购销合同相对正式,且能够提供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关联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抵扣税款,无开票成本),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后直接通过关联企业账户支用。
虚假受托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带来较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信贷资金逃避银行监控有被挪用的风险。不良借款人会通过“虚假受托”乘机钻空子,通过关系单位,将银行信贷资金挪用进行投资、投机,形成不良贷款的隐患加大。信贷资金不用作生产经营,一旦形成不良贷款,借款人依靠自身能力很难归还。
为此,审计建议金融机构需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特别是对能够抵扣税款的关联企业,不仅要审核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还要进一步审核运输单、进货单、入库单等其它有效性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切实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并且持续跟踪关注借款人账户资金进出状况,对于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的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借款人的支付,避免贷款资金挪用于其它用途。
2017-10-11 11:3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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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购销合同的手段和危害:
(一)设置较高支付起始金额。由于目前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未明确进行规定,仅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造成各行对该办法理解不一,参照制定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中对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金额起点参差不齐的现状。客观上给少数银行有意设臵较高的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以规避新规留下了空间。如中行江西省分行制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审核实施细则(2010年版)》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行级重点客户的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比较而言,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尚且将500万元定为“金额较大”,而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却将5000万元甚至10000万元界定为“金额较大”,又如交通银行总行对流动资金贷款起始金额定为“各省直分行应根据当地经济环境、同业操作惯例和自身业务情况,合理确定区域自主支付限额。现阶段暂定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规定显然与银监会规定相悖。
(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办理受托支付。一些基层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审核不严格。有的仅凭借款人提供一份虚假《购销合同》便予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造成信贷资金被挪用。如2010年3月12日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借款7000万元。该部仅凭一份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便办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在放款当天和次日分2笔将上述资金转至上述《购销合同》供货方江西画眉坳钨业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兴国古龙岗分理处开户的账号上;3月16日又将上述资金划回借款人在农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营业部账上。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一方面借款人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达成形式上的受托支付条件,以最终实现贷款自主支用的目的,另一方面银行未对受托支付其他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最终造成该笔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三)化整为零逃避受托支付。具体表现形式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受托支付金额限额内,将信贷资金分多笔,在短期内划至同一交易对手账户,以达到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甚至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如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2010年3月8日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借款2000万元,该《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七条规定“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分别于2010年3月9日转出1笔金额900万元和2010年3月10日分2笔转出700、400万元,共计2000万元至交易对手江西宏润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上。又如江西西河机械厂向交行办理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2010年3月18日借款人向交行开出一份提款申请书,金额1500万元,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贷款全额转入借款人在交行的基本账户。2010年3月23日、3月24日和3月25日借款人分三次各将100万元支付给其关联企业江西西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他行借款。
(四)提供虚假垫款资料办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第三方企业为其垫款的证明资料,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银行未对企业间的真实借贷关系进行审核,办理了贷款人受托支付,将信贷资金划至假的垫款企业,导致信贷资金用途改变,使企业轻而易举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如2009年12月2日江西绿地前湖臵业有限公司向建行南昌城建支行借款5亿元。2010年1月6日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份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第三方代为垫款的依据,要求支用授信额度内贷款2亿元。借款人当天便将上述资金采用受托支付划转至第三方垫款企业——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臵业有限公司。而实际上,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进账单反映的资金划拨关系不存在,在银行查询不到此张进账单。由此可见,借款人为掩盖其真实用途,提供了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办理受托支付。
(五)提供虚假购房合同办理受托支付。具体表现为一些基层银行对私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真实性审核不严,贷款人受托支付审核流于形式,对借款人真实贷款用途并不掌握。如借款人罗军于2010年3月16日在中行南昌市南湖支行借款20万元,期限1年,借款用途为购买二手房。借款人罗军提供虚假《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人朱炳顺产权证明办理受托支付,而实际并未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并且贷款人将全部信贷资金一次性提现,其真实用途难以确定。
(六)固贷变身流贷规避受托支付。由于各行可自行设臵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而银监会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比各行可自行设臵的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低的多,从而导致一些借款人将本属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作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申报、审批。如赣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10年1月29日向交行南昌分行业务拓展一部贷款1亿元,期限两年,用途为收储土地。2010年4月2日、6日、5月26日借款人分3笔支用7000万元,并将上述信贷资金以自主支付方式转出,金额分别为1000、1000和5000万元,如该笔贷款按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其支付方式应按贷款人受托支付。
2017-10-11 11:3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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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01:13: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