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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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当父母收入较高,能够维持自己正常生活的时候,是不能强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尤其在子女自身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当然,支付赡养费与尽到赡养义务之间并不能画等号,父母在自身有稳定经济来源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情况下并非子女没有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并不是只有支付赡养费这一项内容,还包括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安慰和出现困难时的扶助,这些都是子女不能免除的义务。
律上规定,子女对父母需负担赡养义务。但是,现在许多人成家后,跟父母分开过日子,慢慢地就忽略了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各自推脱不负担赡养义务。如果这时候的父母已经没有劳动能力,在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父母生活困难。 实践中,子女不给赡养费并导致父母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到,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如果因赡养费导致父母生活困难的,符合先于执行的情况,可以向申请先于执行。 因为出现下列情况的属于先于执行的受案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4、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5、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7、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8、不利己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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