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人财产调查如何进行
债务人财产调查途径: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债务人申报财产、依职权调查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由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之一。一些申请人在纠纷发生前就与债务人认识,甚至与债务人有过长期的民事交往与合作,他们或多或少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因此完全有能力向提供这方面的情况;另一些申请人虽然在发生纠纷前与债务人素不相识(如交通肇事等突发性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但纠纷发生后,权利人也会留意债务人财产方面的情况,因此也有可能了解到一部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人同执行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深知如果能够向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执行将变得简单快捷,自己的权利就能够早日实现,所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他们最有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只要他们掌握了这方面的信息,总是乐意将这方面的情况提供给的。
由债权人提供线索,虽然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但不应由此得出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负举证责任的结论,尤其是不能因为债权人未能向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的材料,就不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就把执行受挫的责任归咎于债权人。
(二)债务人申报财产
债务人比任何人更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他们不仅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财产和究竟有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而且对处于自己占有下的财产,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别人寄放的或者是借用别人的也一本清册。因而让债务人来向说明究竟有没有财产、有哪些财产,不仅没有任何困难而且也是一种最为经济的发现财产的方法。当然, 由于债务人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财产一旦被发现就意味着不得不履行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他们自然是极不情愿向申报财产的,即使不得不去申报,也会尽量地瞒报。所以,必须用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债务人,使他们必须申报并且必须据实申报。
(三)依职权调查
依职权调查是指通过自己的调查来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在执行实务中,由于债权人常常不能向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或者至多提供一些财产线索,就需要通过自己的调查来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具有强制性的调查权,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必须合作和配合,如实向提供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对违反协助义务的人,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所以,依职权调查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极具实效性的方法。
就采用的顺序而言,调查应当位于申请人提供和债务人申报之后,因为如果通过申请人提供财产信息或者债务人申报获得财产信息,执行已经获知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没有必要再去调查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调查又是一种补充性的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式。调查与申请人提供和债务人申报呈反比关系,其他两种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式越有效,需要采用调查的比例就越少,相反,如果不能通过其他两种方式有效地获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越需要依赖的调查。
实践中,有的债权人认为去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很多余,因为即使调查出结果,自己也没法让对方还债。这样显然是不清楚我国法律法律的表现,一般来讲,在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债权人是可以申请进行财产保全,这样也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调查应该查哪些内容 (一)调查对方收入情况 (二)调查对方房产情况 (三)调查对方车辆情况 (四)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当我们调查清楚对方所拥有的财产后,还应该谨防对方转移财产,避免自己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受损。 二、保护离婚财产调查证据的方法: (1)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 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的离婚打算和调查对方财产的决定,需要及时向申请调查对方存款等财产,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2)应留意配偶的财产去向 记下配偶的投资情况,例如股票,所拥有的公司股份的转移或出售情况;留意记下配偶所拥有房产、车辆的产权变更、银行存款的转入转出等,以便向相关部门或人民申请调查时作为有效证据。 (3)应急措施不可或缺 如发现配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讼或先冻结双方共同财产等。 (4)保存好已获取的离婚财产调查证据材料 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应当保存好结婚证、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证据。 只有当我们完成这两步工作后,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尽可能多的获取到属于自己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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